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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外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29 11:03编辑:律师团浏览(66)
为提升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智慧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切实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1月11日上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并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涉及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行政司法高效顺畅衔接等方面,体现了对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一视同仁的保护,充分展示了保护支持产权、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力度与决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涉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犯商业秘密等方面,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六稳”“六保”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吴永才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江苏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被娄勤俭书记誉为“江苏营商环境的名片”。省市场监管局发挥市场监管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工作体制机制优势,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震慑了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20年,全系统共查处知识产权案件3837件,案值6598.06万元,罚没款7907.24万元。其中,商标案件2561件,罚没款7708.05万元;专利案件1149件,罚没款124.76万元;其它案件127件,罚没款74.43万元。
一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全面部署落实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迅速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的通知,从重点商品执法、实体市场执法、电子商务执法、申请环节执法四个方面入手,通过线索摸排,加大案件协查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推动区域联动,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立“苏知保”知识产权执法技术服务平台,集成知识产权查询工具、在线专家库交流圈和维权人信息匹配等功能模块,实现执法部门对商标、专利等相关信息的综合查询,以及与权利人的快速对接。截至目前,该平台实现企业查询1342次,商标查询5486次,专利查询2547次,与权利人对接93次,方便了基层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涵盖省、市、县(市、区)三级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全省商标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较机构改革前增加了70%。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机制。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成立知识产权保护行刑协作办公室,三方签署《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行刑协作协议书》,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9个方面深入开展协作。建立跨区域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制度,对侵权假冒商品的产供销形成全链条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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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涉外典型案例
案例1: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密封件行业“6.9”铁拳行动系列案件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接德国伊格尔博格曼集团行政投诉书,反映位于辖区内某机械密封(张家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密封产品涉嫌侵犯“EagleBurgmann”、“BURGMANN”、“伊格尔博格曼”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发现同区域中还有大量机械密封生产销售企业存在涉嫌侵犯格兰富、伊格尔博格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办案机关决定扩大调查范围。
2020年6月9日,经过半年的缜密调查,办案机关结合前期掌握的证据,会同公安部门出动80余名执法人员,18辆执法车,设立了行动指挥部及16个现场行动组,迅速出击、直扑现场,对前期摸排的16家机械密封件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了涉嫌侵犯“格兰富”、“EagleBurgmann”、“BURGMANN”注册商标专用权各型号密封件产品共计200余个、包装盒1000余个、伪造标签、合格证30000余个,以及用于侵权商品上打标的激光打标机5套,查扣涉案电脑20余台。同时,根据行动现场查到的交易线索,执法机关在省局执法稽查局的协助下,分赴海口、长沙、岳阳等地,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部分涉案企业进行实地取证,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此次行动,一举查实了辖区内13家企业存在商标侵权、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涉案金额659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款近130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7人。因该案还涉及全国八省十市,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密封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成果斐然。
【典型意义】一是政企合作,共同打击侵权。权利人多次通过暗访等方式对侵权企业进行外围调查,在系列案件查办过程中,权利人企业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实现涉嫌侵权产品的在线识别、在线鉴定,对查办过程中出现的大量涉案合同进行比对研判,快速反馈,提升了系列案件查办的效率。二是部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执法机关积极构建多部门联动协同机制,联合公安制定行动方案,有力保障执法顺利开展,为后期“行刑衔接”工作打下基础。执法机关多次与法院知识产权庭对接沟通,围绕案件情节、争议焦点及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等进行研讨交流。三是上下联动,提升办案质效。执法机关第一时间向省局汇报,建立“博格曼、格兰富品牌保护工作联络组”,实现了涉案信息的即时互通分析。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向省局发函致谢,赞赏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
案例2:纽陲客股份公司与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0年7月3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请求人纽陲客股份公司(住所地列士敦士登)投诉被请求人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名称为“RJ-45数据接插件组件”(专利号ZL02152420.3)的发明专利权和名称为“电连接器”(专利号ZL201430013474.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本局于2020年7月6日立案调查。
办案人员围绕案件的技术事实和法律争议展开了周密细致的调查,经调取涉案专利审查档案,发现请求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发明专利“RJ-45数据接插件组件”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用“RJ-45”进行限缩。办案人员通过调查进一步发现,双方还存在3个商标、3个网络域名及企业名称等其他知识产权争议,纽陲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已就此事往返广州、南京多次,南京纽曲克电子有限公司也正准备对两个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办案人员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基础上,多次进行线上调解,逐条协商确定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2020年10月15日,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书(宁知(2020)纠字18号),一揽子解决了2件专利、3件商标、3个域名及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纠纷,真正实现了一站式纠纷解决。
【典型意义】一是利用专利审查档案,提高执法效率。在发明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审查中主动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受专利法保护,亦不能适用等同原则。二是一诉多解,一揽子化解纠纷。办案人员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时,一揽子解决了双方存在的商标、域名和企业名称等争议,提高了行政效率,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讼累。三是落实“六稳”、“六保”,化解市场主体生存风险。既“同保护”涉外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又化解了小微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受制于人的“卡脖子”风险,保住了市场主体,为企业发展赢得生机。
案例3: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使用从无锡某外资公司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与举报人相同的橡胶注射成型机,并已将该机器设备销售给举报人的主要客户。
接举报后,执法机关对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扣押生产经营现场的机器设备、企业图纸、办公电脑等物品,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扣押的机器设备采取切割拆检测量的方式进行比对鉴定,最终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橡胶注射成型机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无锡某外资公司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相同。经查,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为无锡某外资公司原销售主管,公司三个股东分别是无锡某外资公司原技术主管、采购主管和电气工程师的亲友,案发时上述人员均在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就职。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已销售橡胶注射机3台,销售金额242.25万元。
执法机关认为,权利人通过制定内部管理文件的方式限定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禁止相关技术信息流出,以员工手册的形式明确了员工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却不能提供该技术信息是其独立研发、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其主要成员曾分别在权利人处从事销售、采购、设计等工作,有机会接触权利人相关商业秘密,且在生产经营场所也现场查获了权利人所有的纸质及电子文档类设计图纸。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认定无锡迪普勒斯机械有限公司实施了侵犯无锡某外资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利益,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本案中,无锡某外资公司虽然通过员工手册、设计部文件方位规定、客户拜访制度、IT制度管理等方式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进行保护,但与核心岗位的员工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平时也疏于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对于离职后的员工也没有约定交出企业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资料。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机关积极引导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帮助企业改进和规范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主动提供《公司员工保密合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等示范文本,减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为企业长久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4: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假冒“施耐德”品牌断路器。执法人员随即对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及水电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江阴市蔚蓝滨江(怡江城三、四期)项目工地使用的“施耐德”品牌断路器系江阴新时代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某淘宝网店铺处采购,并供应安装至上述房地产项目工地。经“施耐德”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在该项目工地1#楼、9#楼内已安装的251个“施耐德”品牌断路器及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4746个“施耐德”牌的断路器均为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侵权商品的采购合同,仅能提供进货票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安装“施耐德”断路器251个,库存4746个,非法经营额共计348970元,由于当事人尚未结算工程款,因此并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涉案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超过十五万,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执法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将该案移送江阴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12月,江阴市公安局向执法机关送达了《移送案件通知书》(澄公(君)移字〔2019〕80号),认为当事人存在犯罪中止情节,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2020年4月,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断路器4997个,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电气产品领域知名品牌,直接与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社会关注度高,是一起典型的家装装潢工程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执法机关经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高效衔接,在确认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及进货渠道后,及时将当事人及供货网点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在有效净化家装装潢领域经营环境,切实维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成功化解了引发群体性诉访事件的社会风险。
案例5: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跨区域协作查办假冒机油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在常熟市辛庄镇某偏僻厂房内存放有大量品牌机油以及机油灌装、加工设备。经查,该机油加工点的经营者张某于2020年初从广州、湖州等地采购劣质原料机油、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以及假冒商标标签开始贴牌加工机油。经核查清点,上述仓库及张某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库存有涉及假冒“美孚”、“嘉实多”和“壳牌”三大品牌21个品类的机油2050箱,共计11046瓶,货值金额达58万元。另有尚未使用的机油瓶18514瓶、瓶盖19284个、印有品牌标识的包装纸箱2163张,并查获交易送货单、账本等凭证材料,其中仅一个客户一本送货单记载的机油销售金额已经达到了200余万元。
因张某经营的商标侵权机油数量和货值金额巨大,其违法行为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常熟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查办商标侵权类案件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刑衔接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的查办难点在于对机油加工作坊检查期间,经营者张某并不在场,且自恃其销售场所在异地且没有暴露,以身在外地为由不接听电话逃避调查。执法机关在当事人产销分离且逃逸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能够根据细微线索快速掌握关键信息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办案的执法效率极大的震慑了当事人,并最终促使其在一周内主动投案自首。常熟局与公安机关成熟的行刑衔接机制,能够在当事人投案16小时内顺利完成跨区域指认仓库、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及案件移送工作。
案例6:深圳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投诉,反映辖区某知名商场销售的服饰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商场销售的标有......BOY”等服饰113件予以扣押,货值金额为134365元。
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商场联营方深圳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材料供执法机关审查,执法机关审查中发现诸多重要疑点,当事人无法解释。2020年1月14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4月20日,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认为侵权事实不成立。执法机关向市局、国家局请示后,认为侵权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5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服饰113件、罚款403095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政企合作,提高效率。权利人通过多次提前摸访,对侵权行为做到了“心中有数”,在现场检查中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现场识别、现场鉴定,提升了案件查办的效率。二是上下联动,提升信心。执法机关向市局、国家局请示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有效性时,得到市局、国家局快速及肯定的答复,大大增加执法机关对案件办理的信心。三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利益。该案件涉及到涉外知名品牌,社会反响大,是一起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案件的办结有效的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向市局及执法机关发函致谢。
案例7:朱某某、胡某某网络销售假冒“3M”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国际公寓某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朱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3M”品牌口罩,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16个。执法人员在获悉该批口罩系从本市锡山区胡某某处购进时,立即联系协调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住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标有“3M”标识的口罩178个,并调取胡某某微信聊天、电子收付款记录,收集、固定胡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采购、销售“3M”口罩的相关证据。经“3M”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上述涉案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调查发现,胡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从杨某某处以2.92元/只的价格购进上述假冒“3M”口罩,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给朱某某等人,朱某某亦以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形式销售上述假冒“3M”口罩,二人均无法提供上述口罩的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查实,朱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违法经营额20070元,获利9255元,胡某某销售假冒“3M”口罩违法经营额65612元。执法机关分别对朱某某、胡某某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没收假冒“3M”口罩194个,没收违法所得9255元,罚款178418元。同时,执法人员将杨某某涉嫌网络销售假冒“3M”口罩的线索依法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上截断侵权假冒产品流入市场。
【典型意义】“3M”品牌系口罩等防疫用品领域内的知名品牌,朱某某、胡某某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不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执法人员通过全链条从快从严执法查处,有效阻断了假冒伪劣防疫用品流通渠道,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宣传作用。以微商等形式进行商品销售的准入门槛低,监管难度大,逐渐成为不法经营行为的滋生之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微商行业将不再是法外之地,从事微商必须守牢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8:徐州路之宝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upreme”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20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市局执法稽查处的统一指挥下,联合公安机关对徐州路之宝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现场实施突击检查,当场查扣未售出的侵犯“Suprem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短袖T恤477件。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租赁徐州市某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场铺位,用于经营“Supreme”和“champion”两种品牌的服装。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与“champion”经销商郑某微信沟通,由郑某伪造一份“Supreme”短袖T恤的检测报告,用于当事人在商场销售时备案使用。2020年5月7日,当事人向郑某提供的账号支付货款。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收到郑某供货的574件“Supreme”短袖T恤后开始销售至案发,期间违法经营额共计115027.2元。经 “Supreme”商标注册人鉴定,当事人购销的上述短袖T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0年6月23日,因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77件短袖T恤、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侵权行为,执法机关将供货商郑某的涉罪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当事人的销售地点位于徐州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圈综合体内,其在销售正规“champion”服装的同时采取了真假掺卖的方式销售侵权商品。该行为既利用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圈综合体的社会公信力,又利用了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品牌公信力,更易误导、欺骗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反映出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及侵权行为对正规市场主体的渗透。该案通过执法机关的上下联动、迅速查办,及时制止了相关侵权商品的再流通,提醒了各类市场主体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其自觉抵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案例9:江苏广为锻造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黄桥分局接到举报,对江苏广为锻造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职工食堂内的铁皮柜中放有“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共计1540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7个商标的许可使用合法手续,当事人承认上述7个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是从淘宝网购买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
经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当事人委托公司员工方某从淘宝网“卡欧克汽车轮毂中心盖改装店”购买“宝马”、“英菲尼迪”、“奔驰”、“保时捷”、“捷豹”、“奥迪”、“路虎”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合计2650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合计1110个,当事人已通过支付宝付款5500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当事人自述上述标识汽车轮毂盖子未单独进行销售,发货时未将其安装在汽车轮毂上,因汽车轮毂盖购进价格便宜,为促销汽车轮毂,在消费者需要时作为赠品随汽车轮毂一起销售给对方,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虽未直接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但在消费者购买汽车轮毂时作为赠品进行搭售,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作为赠品的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盖子视同销售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汽车轮毂盖1540个,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搭赠销售伪造的多个注册商标标识案,当事人购进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未使用在产品上,而是作为赠品随商品一起销售。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没有以侵权产品营利,只是将其作为赠品,即使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大部分消费者也不会因为赠品存在问题而去投诉和维权。搭赠是商品的一种促销策略,目的是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实现商业利润,这种搭赠行为实质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赠品视同销售的商品,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10: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大兵健身器材南通有限公司生产的健身器材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发现规格自2.5kg至50kg不等的哑铃、杠铃、杠铃片1470个,产品标识均标有“”(英文字母:TECHNOGYM)字样;在当事人车间磨具架上发现印有“”字样的不同规格磨具共计14个,系当事人生产涉案健身器材的磨具。
经查,“TECHNOGYM”为权利人注册商标,注册号为G866986,核定使用于第28类“用于肢体锻炼、体操锻炼和体育锻炼的机械和设备……”商品。当事人生产的哑铃、杠铃及杠铃片,与权利人第G866986号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当事人将“”字样铸印在产品上,足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当事人在案涉产品上标注的“”字样,与权利人注册商标“TECHNOGYM”相比,字母构成与排列顺序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差别,应当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记录、销售凭证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经营额巨大,仅库存涉案健身器材货值已达17万元。执法机关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奋力构建内循环为主、国内国外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中更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本案商标权利人系注册于意大利的一家世界顶级健身器材制造商,是七届奥运会制定器材供应商,在业界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本案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充分展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决心。
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连云港市场监管局接某食品企业举报,称其南瓜蛋挞产品的商业秘密被公司原技术开发部张某和现任销售部长马某窃取并泄露给其竞争对手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某食品企业南瓜蛋挞的配方、工艺及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经查,张某系某食品企业原技术开发部工作人员,张某掌握该企业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2019年2月,张某从企业辞职后于当月加入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张某在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直接使用了其所掌握的某食品企业商业秘密中的特征性工艺,生产出同类产品并有实际销售,侵犯了某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马某在某食品企业掌握该公司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马某向其所掌握的客户推销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同类产品并有实际销售,马某侵犯了某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
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由马某等4名股东设立,于2019年9月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销售和某食品企业同类的产品,属于市场竞争的关系。江苏一番食品有限公司明知张某和马某掌握着某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张某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马某所掌握的经营信息,侵犯了某食品企业的商业秘密。2020年10月,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某食品企业商业秘密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190.94元,处50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食品的配方、工艺很难申请专利,且容易仿制。本案商业“秘密点”涉及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及客户名单,属于“复合”对象。在“秘密点”认定时,执法机关向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和浙江省某司法申请鉴定,并征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相关专家意见,最终认定某食品企业的南瓜蛋挞进入市场后,相关人员不可能通过品尝、观察、测绘等手段了解其确切的组分配比和特殊工艺,经过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国际联机和国内联机检索,各类公开发布的论文库中都未检索到该公司的特定配方和特殊工艺,从而确定了某食品企业南瓜蛋挞产品的配方、工艺和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案例2: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侵权“海螺牌”水泥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海螺公司工作人员对某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权利人鉴定,该工地现场存放的917袋水泥为侵犯“海螺”注册商标的假冒水泥。南通青溢物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海螺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11月份开始,从无法核实具体来源的个人手里以0.7元/条的价格购买了标注注册商标“海螺牌”水泥袋,并从南通海螺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散装水泥,擅自在当事人位于通州区刘桥镇的经营场所内将购进的海螺散装水泥灌装到购进“海螺牌”的水泥袋中,共购进海螺牌散装水泥844.74吨,从南通中恩建材有限公司购进的散装(非海螺)水泥45.88吨,合计采购散装水泥890.62吨,将散装水泥灌装到标注有海螺商标的包装袋中(标注50kg/袋、实际灌装量45kg/袋)。当事人以460元/吨至575元/吨不等的价格,将自己用散装水泥分装的标有“海螺牌”注册商标的袋装水泥销售给孝感某公司、苏州某公司(另案处理)。当事人向孝感某公司销售分装的标有“海螺牌”水泥996吨(按袋统计),违法经营额为496207.5元,当事人向苏州某公司销售分装标有“海螺牌”水泥110吨(按袋统计),违法经营额为5190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54810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6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六保六稳”的大环境下,根据群众举报而查处的一起涉重大民生工程的典型系列案件之一,南通市场监管局根据这一线索,组织全市共查处了10余件商标侵权水泥系列案件。南通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等案件查办为抓手,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检查或监督,以确保重大工程的百年大计安全。本案准备充分、取证全面、定性准确、查处及时、整改迅速,得到了政府、建设单位、社会的一致好评,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案例3:苏州汇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苏州汇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阿考塞弗林阿尔曼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亚科排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ACO”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2016年1月,当事人在宁海县大鹏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加工制作蓄水模块模具,该磨具由主体结构座、侧板件、上圆盖和连接件4部分组成,模具出厂时未在模具上加刻“ACO”字样。2018年10月,当事人委托张家港恒耀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4套模具中的侧板件和连接件进行保养,张家港恒耀模塑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前期从权利人购买的侧板件和连接件对2套模具进行维护,将产品上的“ACO”字样刻至上述2套模具,当事人生产的蓄水模块产品除主体件和顶盖外,侧板件和连接件均带有“ACO”字样。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共生产带有“ACO”字样蓄水模块侧板件5050个,带有“ACO”字样蓄水模块连接件38489个。根据汇邦环保确认的生产记录,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汇邦环保共生产带有“ACO”蓄水模块侧板5050个,带有“ACO”蓄水模块连接件38489个,按照相应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39100.25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蓄水模块产品与权利人经销的“ACO”牌Stormbrixx模块产品属于同类产品,同时当事人虽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未使用“ACO”作为产品品牌,但在销售的蓄水模块侧板件、连接件上使用了“ACO”字样,并且没有其他文字或符号标识可以进行有效区分,外观上亦是和亚科公司的“ACO”牌蓄水模块产品非常近似,实质上构成了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办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生产蓄水模块侧板的模具和生产连接件的模具(货值235000元),没收库存带有“ACO”标志的蓄水模块侧板1107个、连接件325个(货值56081.25元),处罚51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蓄水模块,是国家推进建设自然存积、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应运而生的新兴产品,市场需求量巨大,行业单位较少,利润丰厚,又因该产品属于土建工程,埋于路面下方,其质量直接导致路面承重能力,对产品质量要求很高。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提取了涉案蓄水模块成品、模具以及当事人自2018年10月以来的所有销售合同和公司的记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资料,确定产品价格,并先后派出执法人员20余人次,赴上海、浙江、辽宁、苏州等地,对本案涉及的10余家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案件的查处,在商品行业内影响巨大,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环境。
案例4: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0年5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和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上述两处医疗机构的留置针涉嫌假冒专利。上述产品的生产单位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为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商。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的均为ZFII-B型,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至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产品均为II-A型,销售金额合计217360元。
上述留置针的生产单位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确实拥有上述4项专利权,但是上述4项专利权由于专利期限届满均已终止。生产单位苏州林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4项专利权终止后,将专利号印制在包装上销售给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退回生产单位,并将产品销售至本区上述两家医疗机构。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责令建湖金茂医药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7360元。
【典型意义】此类案件,执法人员应该熟悉掌握专利号的编撰规则,在现场检查时,就可以初步判断专利是否过期失效,极大的提高了发现案源的效率。执法人员还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邮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副本中记载内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的法律状态。
案例5:淮安市大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从该区淮安市大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店购买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标示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00115,包装规格20只/包)为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被举报药店进行检查,其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实物和标价签,也无调拨和销售记录。
2020年1月,当事人从太和县华源保健品交易市场个人处以每只0.6元的价格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四箱共40000只(10000只/箱),货款计240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未索取留存供货商资质及购物凭证。当事人将一部分口罩调拨至其所属的7家门店销售,另一部分销售给该区两家单位,涉案口罩于到货当日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未向门店提供调拨单据,门店均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也无相关记录,各门店销售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无销售记录。办案机关根据河南飘安集团2020年1月28日声明,并经河南省长垣市市场监管局核查,确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非标示企业生产,侵犯了该公司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在调查前,主动采取张贴召回告知等形式召回311只,在被调查中又召回590只,共计901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涉案口罩901只,罚款12.5万元。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响应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要求,迅速果断采取行动,从严从快查办以该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有关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用品的违法案件,坚决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本案中当事人承认其在购进涉案口罩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未及时索取到供货商资质及购物凭证,存在主观过错,不符合从轻减轻的法定情形。
案例6: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9年1月18日,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江苏汇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比利时的两箱纤维球产品侵犯了其 “AQUALOON”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成品仓库有生产、加工好的纤维球成品32盒,包装盒上标注标识,包装箱印有“AQUALOON”字样。同时,该批纤维球(10080盒)被上海海关扣留,因权利人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法机关依法向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违法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决定中止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的处理,待上海海关行政决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恢复该案件的处理。2020年3月,执法机关收到权利人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请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沪0115民初3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当事人侵害了原告江苏某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依据规定恢复了该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在其生产、销售的纤维球产品包装盒上标注标识,包装箱上印有“AQUALOON”字样,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起在阿里巴巴国际网站(www.alibaba.com)上对纤维球产品进行宣传时使用“aqua1oon”字样,当事人违法经营额折算人民币后合计268645.5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2020年7月,办案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库存纤维球产品32盒,包装盒36只,罚款21.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交叉案件的典型案例,同时本案侵权产品涉及对外出口销售。案件办理中,办案机关充分参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事实,重新启动立案调查程序,通过专业翻译机构对当事人涉外订单和国际网站截图翻译文本等客观证据与供述结合,以签订订单日的美元汇率对违法经营金额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机关坚持程序规范、证据核心的办案思维。
案例7:江苏智慧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商标案
【案情简介】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智慧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知晓“火神山”、“雷神山”为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所用字号,且因疫情具备广泛影响力的情况下,接受常州市绿保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为申请注册“火神山”(第9类)、“雷神山”(第9类)商标,并收取委托人4800元委托费用。2020年3月4日,当事人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20年3月11日获准撤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并处20000元罚款,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谢某进行警告处罚,并处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雷神山”“火神山”医院作为抗击新冠疫情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医院,其字号的影响力已经超越了医院的界别,“雷神山”“火神山”凝聚了党和国家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也汇聚着人民群众对抗疫必胜的强烈信念,是中国抗疫精神的具象化标志。该案不同于防疫物资质量违法、价格违法案件,其影响更多的是在精神、文化等无形层面。对此类案件的速查速办,也体现了市场监管系统在特殊时期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同时,此案对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行为,及时消除大众对碰瓷“抗疫情名牌”行为的困惑,对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案例8:金湖县天耀工艺品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简介】2020年5月,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金湖县天耀工艺品厂生产假冒工艺品,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金湖县黎城镇大兴工业集中区内的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有7名员工正在对工艺品进行组装及包装作业,现场发现含有“roseonly.”、“BEAST”、“野兽派”等字样的工艺品、半成品及包装物,用于伪造注册商标工具(烫字模板)5块。当事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工艺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机关将该案件移送金湖县公安局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9月,执法机关依据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年底开始按照微商客户提供的样品开始生产含有“rosconly.”、“BEAST”、“野兽派”商标标识的工艺品。当事人在其制作工艺品的硅胶模具上加上 “rosconly.”、“BEAST”商标标识生产工艺品,并使用其定制的3块含有“roseonly.”商标的烫字铜模板和含有“BEAST”、“野兽派” 商标烫字钢模板在其购进的贺卡、贺卡信封、产品使用保养说明书、外包装盒等物品上印(烫)制“roseonly.”、“BEAST”、“野兽派”字样的商标标识。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当事人共生产带有印含有“roseonly.”字样商标标识的物品14624件,购进含有“BEAST”、“野兽派”字样的商标标识的礼品纸袋512件,合计15036件。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工艺品并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roseonly.”、“BEAST”、“野兽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15036件;没收、销毁伪造“roseonly.”、“BEAST”、“野兽派”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5块;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520情人节”前发生的工艺瓶商标侵权案件,而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在年轻人人群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当事人假冒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工艺品就是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影响了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市场声誉。在检察机关建议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维护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9: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案情简介】2020年6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后,对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位于某商场内的茶叶柜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标注“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的茶叶6盒。当事人未能提供 “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文件及合法使用“安吉白茶”的相关手续。
经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在2015年05月07日注册了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茶(截止),有效期至2025年05月06日。2020年6月,当事人以290元/盒的价格将6盒标有“安吉白茶”的茶叶从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发货到茶叶专柜,以38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未有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茶叶是按照GB/T22291(《白茶》国家标准)制作的白茶,并非安吉白茶(GB/T20354-2006(《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也未获得合法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
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安吉白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之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着力培育地理标志产品,大力发展农村农业特色产业经济是“脱贫奔小康”重要途径之一。本案的标的物“安吉白茶”所拥有的地理标志,使其比同类茶叶畅销,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白茶非“安吉白茶”茶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侵权产品从包装、标识标签、进销价等方面全面取证,体现出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对涉农经济产品打假维权的高度责任心。
案例10:周某、边某、郭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通过“慧聪网”购买的海之蓝、天之蓝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经办案机关调查,2018年以来,周某、边某夫妻二人伙同郭某生产、储存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通过“慧聪网”进行宣传、招商,并在线下进行销售,案值近2000万元。该团伙组织架构严密,分工明确,以周某为头目,边某进行线上操作,与销售对象、下级代理进行联系,确认订单后下达生产指令给郭某进行生产。郭某将生产好的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系列、五粮液高度白酒、剑南春白酒、贵州茅台白酒储存于仓库,郭某运输白酒时加套一个无标识的货物中转箱进行伪装,隐蔽性极强。边某在销售给客户时,发货人为虚假的、付款方式为货款到付,让消费者难以知晓真实的销售人和付款账户,出现问题消费者难以维权。因该案符合刑事案件标准,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交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诉必理、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构建庞大的销售体系,参与犯罪人数、层级较多,涉及区域较广,涉案货值大,且制售假冒白酒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执法人员积极进行线索追溯核查,破解办案难点,同时加强行刑衔接,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成功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彰显了食品 “四个最严”的监管导向。